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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概况
商会章程

重庆市垫江县总商会温州商会章程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工商联合会章程》以及有关部门对商会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商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重庆市垫江县总商会温州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 商会的性质:是由垫江籍在温州投资发展的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区域性、联合性、互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商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民间商会职能。坚持政治建会、团结立会、服务兴会、改革强会。以“为国家出力,为家乡争光,为会员谋利,为共谋发展”为目标,本着“立会为公,服务企业,创办实体,以费养会”的办会方针。以“诚信共赢,互助传承”为宗旨。遵循自愿参加、自筹经费、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诚信民主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 切实加强党的建设,积极推进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引导会员听党话、跟党走,促进“两个健康”发展。
第五条 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垫江县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接受其管理指导。
第六条 商会办公场所:温州市鹿城区蒲中路2号(扬业大厦2楼)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七条 商会的工作范围

(一)引导会员积极发展自身企业,参加国家经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搭建党和政府与工商界人士的桥梁纽带,积极参与温州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建设,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倡爱国、敬业、创新、诚信、守法、贡献,提高会员素质,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三)充分发挥商会成员的人力和社会资源,开展维权互助活动,为会员排忧解难;
(四)充分发动会员企业积极开展企业互助活动,互帮互助,走共同发展的道路;
(五)充分利用商会成员的资金资源,开展有偿资金互助活动,解决企业发展难题;
(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七)引领会员积极参与商会建设,提倡会员为商会出谋划策,提出意见、建议和诉求;
(八)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投资、会展、营销及公共关系等方面服务;
(九)开展企业经营管理、投资、市场营销、财务等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业务转型等;
(十)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协调会员出境、出国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十一)帮助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十二)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对会员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十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在温州的垫江籍工商界人士和其他社会知名人士,凡拥护本商会章程,履行商会规章,服从商会管理,自愿加入并缴纳会费,均可申请成为商会会员。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书,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和近期证件照;
(二)经商会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确认资格 ;
(三)经会长办公会审查通过;
(四)由商会相关部门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商会的活动;
(三)享有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向商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审查和通过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召开及表决

(一)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出席会员大会的人数超过半数为有效,表决以参会会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二)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其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工作细则,制定工作任务;
(四)增、免理事会成员,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参会理事超过半数为有效。表决以参会理事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数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会长主持会务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监事长负责监督商会作出的重大决定和执行情况。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负责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理事和监事会的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和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新提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会长由优秀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担任,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等名誉职务,人选由会长提议,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最终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提交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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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睦祥锦园2栋1单元9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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