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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调解迎来大发展机遇期

发布时间:2019-10-07  浏览:

●它构筑了非公经济领域和谐稳定的缓冲带安全阀,使原本依赖党政和司法部门解决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商会,减少了诉讼和信访,节约了司法成本和行政成本,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成为维护非公经济领域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它有利于服务促进“两个健康”,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商会调解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使其集中精力搞好生产经营,有利于企业依法治理,实现转型升级。
●它还是社会组织协同治理的重要实践。商会调解既能为政府分忧,也能服务会员,实现化解纠纷的社会成本和企业成本最小化。

    因为企业成本上涨的原因,B装饰城要求装饰城的石材商户在续签合同时租金上调两成。由于企业大多为传统的加工、销售型小微企业,受到多种经济因素的影响,生存维艰,石材商户纷纷表示无力承担房租涨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供货保障买卖合同。A方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B方没有按期支付货款。事情闹到法院,法院对已经开具发票的货款做出判决,部分货款被追回,但还有部分货款因发票不全及其他原因,法院并没有判决。

    这样的一些纠纷、诉讼,是经济领域随时随地都会发生的事。除了走法律程序,某些经济纠纷是否可以商量着化解?如何商量着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商会人民调解越来越受到企业的欢迎。近年来,在法律部门大力支持下,工商联商会不断探索,为商会人民调解的制度设计提供了实践样本和经验。

    现象:“冤家”相怼少不了

    B装饰城与石材商户的案例中,石材商户与B装饰城各有各的利益,单个的承租商户没有实力与装饰城谈判,由此商户想到了商会。商会出面与装饰城协调。作为第三方,商会兼顾各方利益,力争解决分歧。最终,达成了各方均可接受的调解合意,采取了房租延期或分期交付,对确有困难的商户不涨价或少涨价的优惠等方式,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A公司与B公司的案例,是一件案了事未了的案例。虽然当事人提供的发票不全,事实证据不足,但并不表示没有买卖发生。双方主要矛盾有两个问题,一是对未开票部分货款对账单不清,双方账目不一致,对方拒收发票导致货款未能到位;二是按合同规定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对方无法承受。

    双方争执不下,都指责对方过错。核清账目是调解的关键。调委会受理此案后,调解员理清双方之间的争议焦点,以双方是“多年的商业伙伴,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为调解切入点,劝说双方要依法正确处理纠纷。最后,双方当事人都被调解员真心化解矛盾的执著精神感动,表示愿意互谅互让,握手言和,达成并兑现了协议。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企业间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类型多样。例如,企业内部的劳动合同、工资薪酬、社会保险、工伤认定、休息休假及经济补偿赔偿等劳动争议;合同履行、承揽定做、货款赊欠、工程劳务等合同纠纷;企业与厂区周边在施工扰民、道路使用、“三废”排放等产生的相邻纠纷;涉及企业股权、知识产权以及商品消费、房屋租赁、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方面。

    对于行业话语权微弱的中小微企业,产生经济纠纷或者合法权益受损,即便外人看来涉及的利益标的很小,但对于一个小小的企业或者工商个体户,可能就是伤筋动骨的大事。往往就是这样的小市场主体矛盾多发、问题隐患多、抗风险能力弱,处理起来费时费力,他们迫切需要高效便捷的化解方式。

商会是经济社会的产物,商会天然具备调解行业或商人各种矛盾的职能。今天的商会依然具备调解的功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则更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其一,它构筑了非公经济领域和谐稳定的缓冲带安全阀,使原本依赖党政和司法部门解决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商会,减少了诉讼和信访,节约了司法成本和行政成本,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成为维护非公经济领域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其二,它有利于服务促进“两个健康”,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商会调解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使其集中精力搞好生产经营,有利于企业依法治理,实现转型升级。
其三,它还是社会组织协同治理的重要实践。商会调解既能为政府分忧,也能服务会员,实现化解纠纷的社会成本和企业成本最小化。

    商会调解并非易事
    今天,商会调解的探索,其实还很“稚嫩”。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会的发育与成长有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会逐步成长起来,形成了量大、覆盖面广的商会协会体系。然而,中国特色商会协会改革进程尚未赶上经济发展的速度,仍处在初级阶段。

    工商联拥有庞大的民间商会网络,自2007年以来,工商联系统商会开始重视推进商会人民调解。来自全国工商联的一份调查显示,虽然企业有需求,但是,推进商会调解仍有不少“槛”,需要花费大力气才能迈过去。

    首先是认识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对商会调解不够理解,认为现有纠纷解决机制已比较健全,可以涵盖涉企纠纷,没必要单独设立商会调委会;有的对商会化解纠纷能力评估不足,因此积极主动支持商会调解的力度不大;有一些商会错误地认为矛盾化解、维护稳定是政府职责,商会建设还在路上,无力顾及企业间的纠纷调解;更多的商会有心无力,甚至不了解人民调解的设立和工作程序等,不知道怎么参与调解;还有,有的企业对调解不信任,习惯于行政管理或托人情找关系解决问题,出现纠纷多依赖诉讼、较少求助商会。

    其次是运行规范的问题。有的商会调解或碍于情面,或顾虑商业秘密,较少做文字记录,调解文书制作不规范;有个别调解人以经济实力和威望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建议,这些因素不利于调解协议取得司法确认,也使得商会调解经验难以推广;还有的商会调委会受工商联、司法行政机关甚至园区等多重领导,无所适从;规模以上企业还存在着既有人民调解还有劳动争议调解等调解组织重复设置的问题。

    第三,队伍建设问题。高“法商”的调解员可遇不可求,调解队伍不稳定。此外,还有经费保障,商会自身经费有限,保障调解不易。

     机遇期已经来临

     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出台多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意见,为商会调解提供了政策支撑。商会调解进入了大力发展的机遇期。

    商会调解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例如,2018年,全国工商联与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全国工商联与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对接,参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建设,积极培育涉外商会调解组织,帮助民营企业熟悉和运用国际商事规则。

     制度建设是纲,纲举而目张。截至目前,工商联系统成立各类调解组织1520个,自2016年以来成功调解纠纷32000余件。经过10多年的摸索,工商联商会调解工作成效呈现不断提升态势。

     在制度设计支撑下,积累了10多年经验的工商联商会调解将走上品牌建设路。

     诸如宁海县工商联的调委会聚焦劳动关系协调服务,形成了“老何说和”专职人民调解室;浙江宁波骆驼商会通过建立专职调解员、驼铃志愿者、网格管理员、乡音调解员四支队伍探索乡镇商会多元调解模式等。这些组织在未来都会获得更多的支持,将形成品牌效应。“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推广一个。”全国工商联法律服务部门有关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

     完善商会调解机制,离不开改革创新。商会调解所需的专业人才以及经费保障的问题,要找到更好的对策。

    全国工商联提出,要把推进中国特色商会组织建设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相结合,将调解员纳入社会人才体系,在职业认定、评价和薪酬上予以保障;大力吸纳企业和商会人员作为调解员;加强档案管理和数据分析;采取多措并举的方式,多方筹集经费,保障调解工作的开展。

    对于普及商会调解,“法律三进”活动以及“法治体检”将越来越深入企业。
    2016年,全国工商联与司法部联合全面展开了法律进民营企业、进所属商会、进工商联机关活动(简称“法律三进”活动)。目前已走进企业30万家、商会1.5万家,生动的法治宣传寓于鲜活的法律宣讲、法规阐释、政策解读、风险排查服务之中。

    2018年11月,司法部牵头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1.76万名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组建3100多个服务团队,累计为5.6万余家民营企业提供了公益服务。据了解,近期,司法部、全国工商联已经联合制定了《关于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的意见》,大力推广“法治体检”公益活动。

    商事纠纷商人解。商会调解尚需引导、培育、规范。未来的商会调解,必将在经济平稳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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